1购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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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银行借记卡办卡:10: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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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用户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展“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以下简称“派卡”)业务,方便持卡人使用,规范预付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派卡是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已获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编码:Z2012343000010)发行的卡基支付工具。

第三条 派卡面向个人和单位发售,任何个人和单位购买派卡即成为持卡人。可在受理派卡的特约商户处消费。

第四条 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购卡

第五条 购买人首次购买派卡,需按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申购单》,发行机构核对身份后凭《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申购单》办理购卡业务。

第六条 派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不记名卡不可挂失、不可退还,记名卡开卡 3 个月后可办理余额退还。先充值,后消费。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派卡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者,均可向发卡机构指定售卡服务渠道购买派卡。购卡时需认真填写《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申购单》。

第八条 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派卡的单位或个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进行实名登记。发卡机构需留存购卡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个人购买派卡有效证件包括:(1)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2)军官证;(3)武警警官证;(4)护照;(5)港澳同乡回乡证;(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8)外国人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条 单位购买除需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还需出示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发卡机构需留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派卡 5000 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购买派卡 5 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均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户名: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客户备付金账号:190102402920017313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汇通支行

第十二条 不记名派卡单张最高金额 1000 元,有效期 3 年;记名派卡单张最高金额 5000元,不设有效期。

第十三条 购买者购买派卡,领取卡片后当场检验卡片,确认无误后,在《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申购单》上签字确认,视同与发卡机构签订了购卡合同,即表示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且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三章 派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持派卡在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特约商户信息以官网(www.jiupaipay.com)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在一周内由特约商户核实后回退到持卡人原交易的预付卡中。

第十六条 持卡人持派卡刷卡消费时,除满足单次免密限额条件外,均需凭密码完成交易。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初始密码,并可在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官网(www.jiupaipay.com)进行更改。刷卡消费签购单或电子账务单为有效凭据,持卡人发生纠纷,需凭有效凭据进行处理。成功交易后,卡内自动扣除消费金额。

第十七条 派卡不可兑换现金,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由于卡片保管不当造成无法交易的派卡,凭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服务点办理换卡手续,并支付工本费。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预付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服务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要提供户名、证件号码信息。口头挂失 7 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逾期未补办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派卡记名卡可赎回,不记名卡不可赎回(除公共交通领域单张卡片余额在 100元以下的不记名卡外)。记名卡在购卡 3 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购卡时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派卡到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网点办理。赎回派卡,应当使用银行转帐方式,由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帐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帐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帐户。单张派卡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退回现金。


第四章 发卡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买者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办理换卡、记名卡挂失、不记名卡到期延期服务,可收取工本费或手续费,具体详见本章程第六章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利用派卡进行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违反本章程使用派卡的,发卡机构有权上报可疑交易到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暂停该持卡人的使用;触犯法律的,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无法完成的,发卡机构可以帮助持卡人解决问题,但不承担由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因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不满意,产生纠纷的,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或官网等形式提供派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用户章程、持卡人手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查询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客服电话),为持卡人查询商户信息、卡片余额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确保派卡技术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对购买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及风险情况设置单次免密消费限额,并在持卡人申购派卡时进行提示。在前述免密消费情形下,发卡机构在受理终端完整校验预付卡的卡片要素后进行相应扣款。若发卡机构未按前述规则完整校验,造成派卡发生盗刷,则由发卡机构赔偿持卡人的相应损失;若因持卡人的原因,致使派卡要素被复制而发生盗刷的,则相应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购买派卡,对派卡的使用、收费等有权知悉。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通过官网、客服电话查询商户信息、卡片余额等。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可持有效凭据在 10 天内向发卡机构查询或更正。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购买派卡记名卡时需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妥善保管派卡。取得派卡后,持卡人应立即登录官网进行密码修改,并妥善保管新密码,由于密码泄漏引起的交易纠纷,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在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外的经营场所刷卡消费,未按规定进行交易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派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持卡人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对于记名卡,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记名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持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服务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责任。办理挂失手续后可申请补发卡,但需支付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记名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发卡机构不对遗失的卡片提供挂失补发服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收费

第三十八条 卡片因弯折、磨损、刮伤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持卡到指定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按 10 元/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旧卡必须回收。

第三十九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可挂失。记名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可通过登录官网或拨打客服电话等方式进行挂失。挂失之后补发新卡收取 10 元工本费。

第四十条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自开卡之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临满三个月,持卡人可办理免费延期,每次延期三个月。过期卡每 90 天从卡内收取 20 元账户管理费,不满 90 天的按照 90 天来计算,持卡人持过期卡可至指定服务中心办理激活手续,激活后有效期自办理日起顺延三个月,激活服务每次收取 10 元服务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一旦购买派卡,应视为清楚了解本章程内容,并愿意以签证方式认可并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派卡购买者与发卡机构之间签署的《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申购单》以及本《章程》或相关文件,均为购买者与发卡机构之间协议的组成。双方持有文件均具同等法律效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或调整,将通过官网和指定服务中心予以公告。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持卡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争议的,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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